115 年 8 月 21 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重點統整
稅務法令新訊
要旨:
為配合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及近年遺產稅實務需求,立法院於 115 年 8 月 21 日三讀通過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下同),針對納稅義務人認定、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課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補申報制度及繳稅機制等多項重要規定進行修正,將對家族財富傳承及遺產規劃產生重大影響。
解析:
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重點包含
1.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在遺產分配案件中,若有遺囑執行人之情形,舊法規定遺囑執行人即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本次修法後,納稅義務人改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者,由遺產管理人擔任納稅義務人。此外亦修正遺產稅負擔範圍,納稅義務人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如遺產已移轉或滅失,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負繳納義務。
本次修法亦明定,在設有遺囑執行人之案件中,遺囑執行人得代理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及復查等事項,惟前述代理行為並不使遺囑執行人成為納稅義務人。過往因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常產生爭議,甚至影響申報或行政救濟程序;修法後,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直接取得納稅義務人身分,可自行辦理申報並提起行政救濟,有助於保障財產權。
2. 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改由受贈人負擔遺產稅
依第 15 條規定,特定親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所受贈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修法後將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該受贈人應負擔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例如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共新台幣(下同)5,000 萬元,其中包含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 1,000 萬元,且全案遺產稅額為 200 萬元。此時配偶就該受贈財產應單獨負擔 200 萬 X (1,000 ÷ 5,000)= 40 萬元之遺產稅額。經此修法確立「誰受益、誰負擔」原則,避免由其他繼承人承擔受贈人之稅負。
3. 配偶拋棄繼承仍可能被課徵遺產稅
本次修法訂有過渡期間,自 113 年 10 月 28 日(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公布日)起,至本次修法施行前發生之死亡事件,如被繼承人之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者,仍須就其死亡前二年受贈財產負擔相應之遺產稅。
4.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額增加
本次修法新增規定,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且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現存財產。例如被繼承人實際剩餘財產 4,000 萬元,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 1,000 萬元,配偶之剩餘財產 2,500 萬元。修法前扣除額為(4,000 – 2,500)÷ 2 = 750 萬元。修法之後則扣除額應為 (4,000 + 1,000 – 2,500)÷ 2 = 1,250 萬元,因而增加 500 萬元扣除額,就繼承人配偶而言可降低整體稅負。
5. 新增爭議財產補申報制度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經法院判決、和解、調解或其他具有確定判決效力之文書,確認屬於被繼承人之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例如借名登記不動產、財產權屬爭議案件、死亡後始確認屬被繼承人之資產等。此修法重點將原先施行細則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以保障納稅義務人並維護租稅公平。
6. 放寬遺產稅及贈與稅分期繳納條件
按舊法規定,應納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方得申請分期繳納。本次修法將此門檻予以刪除;如納稅人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時,即可申請最長 18 期之分期繳納,並每期間隔不得逾二個月。此外,中小型遺產案件亦可申請分期,如此有助於降低一次性納稅之資金負擔。
7. 開放透過遺產存款多數決方式繳納遺產稅
本次修法新增規定,就公同共有遺產,如包含被繼承人遺留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經
(1) 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
(2) 應繼分合計過三分之二同意
得申請直接以上述被繼承人遺留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以避免過往實務上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方可申請的困境。惟針對死亡前二年受贈財產所產生之遺產稅額,仍應如前述,由受贈人單獨承擔稅負而不適用此規定。
8. 不動產得於設定抵押後先行辦理移轉
本次修法新增規定,當納稅義務人尚未繳清稅款卻有特殊原因需先辦理產權移轉時,如同意將符合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此將有助於不動產繼承案件於未完成繳稅前先行辦理過戶或融資,以便解決資金籌措問題。
9. 滯納金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
本次修法後,遺產稅及贈與稅逾期未繳之滯納金及移送執行機制,將回歸《稅捐稽徵法》統一規
範。同時亦明定利息計算基準為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對於高資產個人及家族傳承規劃影響深遠,尤其是以下面向:
- 死亡前二年贈與安排應重新檢視
受贈人將直接負擔相應受益部分之遺產稅,過往藉由配偶拋棄繼承以降低稅負之規劃方式已不再適用。
- 配偶稅務規劃需重新試算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額計算方式改變,將影響傳承方案。
- 繳稅彈性提升
取消分期納稅申請門檻、增加存款多數決繳稅方式、准予將不動產透過設定抵押予以移轉等措施,可有效改善繼承案件現金流安排問題。
據此,本所建議已完成家族資產傳承規劃、設立遺囑或死亡前二年贈與安排之客戶,應儘速重新檢視相關架構,以降低未來可能增加之遺產稅負與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