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223 條修正:刪除手足特留分,遺囑自由更近一步

115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 1223 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調整繼承法在
家族保護與個人自由之間的輕重分配,以重新取得平衡點。

稅務法令新訊


要旨:

115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 1223 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調整繼承法在家族保護與個人自由之間的輕重分配,以重新取得平衡點。

解析:

我國民法第 1223 條針對各繼承人訂有相應特留分,原係避免被繼承人因一時情緒、偏愛特定繼承對象、或受其他不當影響等因素而做出特殊安排,反使其部分近親完全喪失生活保障,故強制規範應保留一定比例財產給特定繼承人;卻同時形成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惟該制度源於舊時代大家族觀念,隨著社會變遷、家庭規模逐漸縮小,成年兄弟姊妹多個別經濟獨立,鮮有彼此扶養或同居之事實,且在實務上兄弟姊妹特留分常淪為關係疏遠者主張爭產之手段,反而間接導致家族成員間產生更多爭議與裂痕。

據此,法務部回應台灣遺囑協會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提案並啟動修法,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有關手足特留分之相關規定,並該修正將於 6 個後施行。此次修正雖刪除手足特留分,但並非刪除其繼承權,僅是給予遺囑安排自由更大的空間,讓繼承回歸財產制度、把特留分留給有實質依附關係的人。未來,倘若被繼承人未預立遺囑,則手足作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地位並未改變,在沒有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時,仍得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繼承遺產。惟被繼承人如預立遺囑表明希望將財產留給配偶、特定親屬、照顧者抑或是公益團體,兄弟姊妹便無法再以特留分作為請求權基礎。此外對於家族經營者而言,過去因手足特留分可能導致的公司股權分散或經營權爭議等情形,經此次修正後,亦可透過遺囑、信託、股權傳承等規劃,使企業接班安排更具彈性。

從法規解釋角度觀察,本次修正民法 1223 條反映我國繼承制度價值選擇的改變。透過刪除手足特留分提高對於遺囑自由制度的保護,同時增強了所有權絕對原則,尊重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自由意志精神。

Document

稅務法令新訊 20260728 刪除手足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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