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稅務法令新訊
重點摘要:
財政部於 115 年 9 月 3 日發布最新解釋令,明確規定: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6 款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徵營業稅。此項規定正式釐清我國虛擬資產交易之營業稅處理原則,並與多數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國際慣例接軌。
為何不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理:支付工具、外幣、儲值工具、儲蓄或保值性投資工具,其本身不具有消費性質,因此其移轉交易原則上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認為,《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所定虛擬資產(如比特幣 Bitcoin、乙太幣 Ethereum等),以及第 6 款所定穩定幣(Stablecoin),主要係作為支付工具、價值儲存工具及投資工具,因此其買賣或移轉行為,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適用範圍:
(一)免徵營業稅項目
營業人銷售下列資產不課徵營業稅。
- 比特幣(BTC)
- 乙太幣(ETH)
- 穩定幣(USDT、USDC等符合定義者)
- 其他符合《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規定之虛擬資產
(二)仍須課徵營業稅項目
1. 虛擬資產服務商收取之服務費,例如:撮合交易手續費、交易平台服務費、代為交換虛擬資產服務費、管理費,上述屬於提供服務取得之報酬,視為銷售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2. NFT交易
目前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不屬於《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義之虛擬資產。由於NFT所代表的通常是藝術品、收藏品、數位內容、不動產權利、特定商品或權利,具備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因此銷售NFT使用NFT交換貨物或使用NFT交換勞務均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溫馨提醒
本號解釋令最大的影響,在於首次明確區分「虛擬資產本身之交易」與「虛擬資產相關服務」的營業稅處理方式,相關企業應重新檢視收入性質及帳務分類,以避免錯誤適用免稅規定而產生補稅及裁罰風險。
如營業人過去就NFT交易或虛擬資產服務費收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形,建議儘速檢視申報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免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