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 -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已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并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便利相关市场主体平稳过渡、确保合规运营,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完成制定和公布,并与增值税法同步生效。
我们已将《实施条例》的核心要点总结如下,供您参考。
关于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和无形资产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消费: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除外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贷款相关费用(含贷款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规定
贷款相关费用(含贷款利息)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规则如下:
- 归属于贷款服务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以及直接向贷款方支付的费用(例如,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向贷款方支付的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向非贷款方支付的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则不受此抵扣限制
涉及多个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的适用税率规则
对于一项应税交易中涉及多个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即混合销售),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上述所称的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 业务之间具有明显主附关系
- 主要业务居于主导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
- 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混合用途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年度汇算清缴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兼营情形且无法直接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适用以下规则: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长期资产混合用途下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对于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的长期资产,其进项税额抵扣应根据资产原值确定:
- 原值 ≤ 人民币500万元:如果资产并非专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职工福利或者其他不得抵扣用途的,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 原值 > 人民币500万元: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然后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按照用途比例逐年调整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