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 - 向自然人支付款项的增值税代扣代缴新规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公告,自2026 年11 月1 日起,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特定服务
款项时,将依法负有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合规义务由此从收款方(通过自行申报)转移至付款方(通
过代扣代缴)。
款项时,将依法负有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合规义务由此从收款方(通过自行申报)转移至付款方(通
过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范围——七类服务
境内自然人提供下列七类服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 研发服务
- 软件服务
- 设计服务
- 咨询服务
-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服务
- 文化服务
- 教育服务
税款计算
-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 附加税费应当与增值税同时代扣代缴
- 自然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征收;附加税费同样可在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应税交易发生次月的前15日内,办理代扣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过渡期
-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发生的交易: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
- 自2026年11月1日起:适用付款单位代扣代缴
注意事项
- 单笔交易销售额未达到按次起征点(人民币1,000元)的,或者该交易免征增值税或属于其他无需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当办理申报
- 向自然人支付服务款项时,还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IIT)——这是一项独立义务,增值税代扣代缴并不替代该义务
行动建议
- 审阅与境内自然人签订的合同,确认是否适用增值税代扣代缴,以及约定价格是否为含税价
- 根据服务性质评估是否具备享受潜在增值税优惠的资格,并在合同中加入相关条款,明确各方为享受优惠所需履行的义务
- 确保超过起征点的交易取得增值税发票,未超过起征点的交易取得合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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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