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仅提供了高层次的框架。因此,普遍预期有关部门将通过更多的税收通知来细化新《增值税法》。
本文旨在以问答形式呈现新法的主要变化,并探讨其对纳税人的可能影响。
问题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否有变化?
总体而言,这方面没有重大变化。新法规定了 4 类应税交易,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的 a) 商品 b) 服务 c) 无形资产和 d) 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与旧规定相比,新法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入“服务”类别。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是关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的定义的变化。根据增值税法,上述交易要被征税,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
新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税交易包括以下情形:
- 销售货物时,货物的出发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 销售不动产租赁或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时,不动产或自然资源位于中国境内;
- 销售金融产品时,金融产品在中国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 除第四条第 2 项和第 3 项外,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时,服务或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内被消费,或者销售方为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其中第 1 项和第 2 项没有实质性变化,第 3 项和第 4 项可能需要关注。
过去,曾存在争议,即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售红筹股是否应缴纳中国增值税。现在已明确此类交易无需缴纳中国增值税。同样,服务提供方或服务接受方位于中国且应缴纳中国增值税的交易也应有所改变。
然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明确“在中国境内消费的服务”的含义。目前这一概念尚不明确,若不进一步澄清,将会造成不确定性。
问题二: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购入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
- 购进并直接用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该法取消了“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限制,从而为这方面增值税的减税预留了可能的空间。不过,这取决于国务院未来是否会进一步限制这方面的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三:视同增值税应税行为有无变化?
第五条仅规定了以下情形为视同增值税应税行为: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该法大幅缩小了视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范围,仅保留了 3 种情形,而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 8 种情形。
预计过去某些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总部将货物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的分支机构,目前被视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可能会导致总部总是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分支机构却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四:增值税混合销售方面有任何变化吗?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适用应税交易中主要业务的税率或征收率(视情况而定)。
混合销售的概念已作修订。此前,混合销售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组合。其他组合,如商品销售和不动产销售也将被视为混合销售。
中国税务机关应明确如何确定混合销售交易中相关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
问题五: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有变化吗?
对于增值税税率,新法仍维持 6%、9% 和 13% 不变。对于征收率,新法未提及目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某些交易适用的 5% 征收率。普遍猜测 5% 的征收率将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 3%。

